租赁固定资产能抵扣吗?
增值税制下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即使是外购固定资产,也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按照其取得价款和应交增值税之和入账。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非日常经营活动(如用于生产免税产品、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即使取得的发票符合相关规定,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生产日常经营活动(如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管理活动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纳税人初次购买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其技术服务费,可以全额抵扣,不作进项税额处理。
融资租赁(含税融资租赁和无税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