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争取股份?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也就是股权的性质是什么。从公司的性质上来说,公司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虚构,是多数人合作的一个工具。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股权也是所有参与公司经营的人(股东),对于公司资产(全部财产和收益)所拥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一部分是经济上的,另一部分则是基于股东身份带来的身份权。前者包括股东作为投资者而享有的各种利益,后者则主要是股东基于其身份而可能享受到的待遇。
关于股权的经济权益比较容易理解,一般也更容易体现,比如说我作为某家公司的股东,我就应该享有分红权,从而从公司取得经济回报;当然了我也可以把这份权利让渡给别人,从而使他人得到这项权利并从中受益。
这里需要注意,虽然你放弃了某些分红,但是你可以要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你退还股本,也就是说,你仍然可以拿回你的投资。这点就像你把钱包丢了又捡到了一样,虽然有些晦气,但是你终归是找回丢失的钱包。
但是对于身份权就不太容易确定了,毕竟这并不是实实在在的金钱收入。不过,我们可以参考历史上股权确认纠纷的案例,来对之进行一定的界定。
比如在“李国庆和俞渝离婚案”中,李国庆就曾经认为,即便自己持有公司少量股权,但是也应当获得公司10%的利润。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求。理由是:
第一、根据有限责任制度,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外不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负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请求公司偿还债务,而不能直接请求股东偿债。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有权向股东主张相关权利。在公司财产充裕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直接向股东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封闭的公司法人组织,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未经法定程序,股东不得追加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个别股东请求分割红利,显然违背了有限责公司的特性。同时,股东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而不是由债权人的意思决定。
第三、股东分取红利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股东未取得分红,也需要继续保留股权。如为了弥补公司的亏损而确需压缩资本时,就应允许公司扣减已分配的红利,并在以后有盈利或新增资本时予以补回。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不能以股东的资格和权利为由,强制公司支付红利。否则,就会使股东的权利膨胀,与债权人直接相对抗,损害公司的独立地位,影响交易的平稳进行。 综上分析,在本案中,李国庆并不能直接获取他期望的利益,而只能通过公司法规定的途径去实现自己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