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与绑架儿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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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拐骗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包括: (1)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有故意伤害行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教育不改的,可以比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依法从轻处罚;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系法定犯(即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才能追究)。 但上述三种情形只是从主观方面对“拐骗”进行了界定 。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将未成年人控制在自己手中,非法关押、虐待或被出卖给他人,使之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是认定该罪的关键。

二者的侵犯客体相同,均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也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由于被拐骗的未成年人与其家长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损害家长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三者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差别。首先,在主观方面,对于拐骗的行为一般出于直接故意;但对于收养的行为则多为间接故意,因为收养的法律后果是使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属于收养人的家庭成员,享有受赡养的权利,承担履行赡养义务;其次,在客观方面,两者也有不同:首先是行为的性质不同,前者属于侵犯人身权的犯罪行为,后者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次是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后者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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