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多数员工分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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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准备上市,要解决部分员工离职后收入的问题,想签订一个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 请问这种合同怎么起草啊!急求! 答主前公司也有碰到这种情况,当时是员工已经签了离职协议,即将离开公司了,然后员工提出来的要求是:“虽然我签了协议,但你公司也应当履行我之前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追究违约责任等),并将款项支付给我”。

这种情况其实比较复杂,因为从法律上来讲,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来执行。而《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相应的违约金。 所以,如果双方在入职时约定了相关的内容,并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执行。当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事人请求降低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在协议订立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范围,同时约定保密义务人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二是明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期限,以及违反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方式(比如:按1元/每日/每项损失进行赔偿);三是约定双方关于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纠纷的解决办法,是协商处理还是诉讼处理等等; 四是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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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一般有股权和期权两种方式。持股员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在与该等股份附随的普通股数额相等的范围内参加投票。在向普通股支付同等条件下,持股员工享有同等分红权。但是,对于限制性股份,股份计划一般规定,在锁定期满之前,该部分股份不能享有任何投票权和分红权。员工股权的取得是通过公司向员工发行新股或原股东向员工转让股份这两种途径解决。对于发行新股,如果公司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认购权,还需要获得原股东的放弃声明,而原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认购权也属于股东的重大行动,也需要原股东表决通过。

此外,员工持股还需要注意关于劳动关系中的员工身份变动对于持股安排的影响问题。通常情况下,股份计划需要明确规定员工离职的情形和相关法律后果,一般包括服务期未满而被解雇、因退休、伤残而终止劳动关系、被解雇、辞职或自动离职、触犯法律等多种情形。股份计划通常还需要明确规定对于在股份计划有效期内已退休及已死亡的参与者的股权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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