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核查能贷款吗?
“异议核查”不是贷款审批中的具体审查内容,不能作为直接发放贷款的依据。 信贷业务中有很多术语和定义需要明确,这些术语和定义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制定的。
“客户”指的是以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为基础的金融交易的参与方。 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要求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资料,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此时银行是作为“客户”出现的;但银行在审核过程中为了防范风险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贷款审查意见,如向上级行或人行、证监会申请授信,此时银行的身份则是作为“机构投资者”(简称IB)出现。
根据不同的交易结构,客户又可分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 “申请人”是指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理解,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首先面对的是申请人,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银行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和审批,材料符合银行审批要求并通过审批后,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然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并收取贷款利息,此时银行是作为“贷款人”出现。
综上, 银行在信贷业务中最核心的角色是“贷款人”,在贷款协议中具有主导地位,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并对借款人使用的贷款金额、方式予以监督和管理。 但有时也会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客户”或“IB”身份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完成交易,在此情况下银行要遵循相关机构的交易规则和程序履行自己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