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初是什么意思?
这个“苏刑初”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河清(苏)涉嫌利用影响力罪、贪污罪一案,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一起案件。 由于此案苏河清在二审期间死亡,因此裁定撤销原判,终止审理。 那么本案的重审也就是对苏河清是否构成这两项犯罪的审查。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则应对其犯罪行为及情节作出判决;如果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
关于苏河清是否构成贪污罪,我认为并不构成,原因如下: 一方面,从主体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从事国家管理或者服务的人员。 本案中,虽然苏河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其职务行为并未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也未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为,按其职务的行为本身具有公共性,其获得报酬也属于公共资金,在案证据也证明涉案598万元土地补偿款全部用于拆迁赔偿,且大部分已退回。所以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贪污。
另一方面,从主观方面看,苏河清对于上述款项的处置系受上级领导委托,且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逃避查处的主观故意。 至于苏河清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我认为也应定无罪。理由同上,苏河清没有实施“影响司法公正的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周建坤透露过案情,两人之间的通信应属普通同志之间的工作交流。故不符合利用影响力罪的构成要件。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法》设立利用影响力罪的主要目的是打击“保护伞”“关系网”等腐败现象,维护司法公正。但在实际执行中,此罪与受贿罪存在法条竞合,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 本案中,尽管周建坤因犯贪污罪被判处刑罚,但苏河清的行为不存在为周建坤贪污罪提供帮助的情节,也不符合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更不能定性为玩忽职守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检察机关对苏河清的上述指控,并无不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