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是什么?
所谓金融债权,实质上是金融机构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对自己债务人享有的合法的债权。就其现实存在形态而言,表现为大量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通常所称的呆帐、坏帐和死帐。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考察,金融债权作为一种债权,当然具有债权的法律特征:首先,金融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享有权利的是金融机构,而义务人是债务人,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其次,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它不能直接实现,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金融机构的债权是通过债务人归还贷款,履行合同来实现的。
金融债权是基于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的法律行为,或者是由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的。由民事行为产生的债权,是一种合同之债,其他债权则为非合同之债。当然,合同之债经过法定程序也可转化为非合同之债,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合同之债就转化为生效的判决。再次,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相容性是指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如某企业在甲、乙、丙三家银行都有贷款,它们属于该企业相容的债权。债权人的平等性主要是指一般债权人的平等。在同一客体上可以有不同性质的债权并存,如某企业既向银行贷了款,又和丙方有了货款纠纷,被法院判还款。两者同时存在并行不悖,但在执行中则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区别对待。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没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则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