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所起诉拼多多?
看到很多人都在分析这个案子,但很少有人提到本案的一个重点问题—— 拼多多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即,如果拼多多上诉的话,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 这个案件当中,拼多多主要的抗辩理由是,原告的索赔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次才是被告主张的,原告不是《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经营者”。
首先,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无论是原告起诉时还是庭审过程中,都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原告起诉之日距离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据此,拼多多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有理,一旦法庭采信,将直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即使拼多多不主动提出反请求,一审判决之后,法院也应当依职权审查原告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过从现有信息看,尚不能十分确定地认定拼多多已经提起上诉。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仅仅规定了“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案件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没有规定原审裁判必须是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在原告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迳行以判决方式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求,程序上虽然违法,但对实体结果并无实质影响。
而且,即便原告重新起诉,由于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亦可能再次面临败诉风险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拼多多提出反请求,要求原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合理损失都是相当必要的。否则,让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告逍遥于法律制裁之外,显然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