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贷款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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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所在地及抵押物(质押物)所在地,只能在法人机构辖区内,即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17个地级市及所辖区县。

贷款只能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不准办理信用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包括自然人保证、企业法人保证、担保公司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组合。

对拟发放的500万元(不含)以上跨区域贷款,实行名单制管理,由各市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向省联社申报客户名单及额度(自然人客户需由各办事处、市联社汇总上报)。省联社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分管主任、主任(董事长)审定同意后,在省联社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省联社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客户名单录入信贷系统。

未纳入名单内的客户,各法人机构原则上不准发放跨区域贷款,确需发放的,在500万元(不含)以上的贷款逐笔申报,由省联社客户服务中心在信贷系统中开设客户信息、录入担保信息等,其他贷款按权限上报各市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信贷管理部审查、贷审会审议(具体议事规则各机构自行规定)通过后发放,贷款发放后由各市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信贷管理部向省联社客户服务中心申报客户信息及担保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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