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适用证券法吗?
谢邀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事实,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系指凭借其持有者的资信和能力而可合法取得一定的财物收益的凭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债券和股票一样都属于有价证券。
其次,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所谓“证券”是指用于集资的工具,它是金融工具中最重要的类别之一。随着现代金融业的蓬勃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传统的以证券为发行和交易基础的融资活动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出现了大量像P2P借贷平台、众筹等新的融资模式,这些新的业务本质上都是作为中间人的信息媒介或平台,通过信息收集与发布来撮合投资人与借款人并实现资金的融通,由此使得人们对于证券的概念和理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通常并不承认这种仅仅起中介作用的信息媒介或平台的证券属性[1]。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对证券市场管制较严,除了经国家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新的证券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在这种大的立法背景下,一些新业务被迫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在灰色地带游走(如P2P网络借贷),或者干脆就往非法的边界靠拢(如民间融资)。这显然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看来,要解决这一矛盾,关键是要恢复证券的本来面目——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应该且只能是一种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定凭证。任何能够证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证据,都应该而且也可以被视为“证券”,只不过并非所有人都能持有该种票据,而是由特定主体(通常是金融机构)代为持有,由此来确保交易的进行和信用体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