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有事业编制吗?
本人某央企下属三级子公司,入职时签的合同是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公司签的三方协议),工作两年后被通知转为派遣工编制(即用工单位的名义做劳务派遣,但人员资金都是由母公司安排),现在又过了一年被通知转为社聘职工(也就是正式的员工,但是人事关系还是放在劳务公司的)请问这种转换形式合法吗?
回答:1.不合法。任何劳动者都不得被强制解除劳动关系。你的情况显然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违法。
2.你可以要求恢复原劳动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可以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另:所谓“编制”其实就是一种计划经济的残余,是政府和社会对特定人群的一种优待,应该逐渐淡出历史舞台。现在已经有不少地方取消编制了,以后会越来越少的。所以,你没必要太在意这个所谓的“编制”问题……
事业单位是不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公共财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其参与到社会服务的过程中,一般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盈利之后所得的收入也主要是用来设立相关的基金或者再次投资,并不向出资者分配利益。
而我们经常听说的事业编制其实是对事业单位人员总数和工资总额的专有限额。由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部门依据该限额在设编单位确定具体编制和人员,并由人事部门核定工资。
在确定具体单位的事业编制时,主要依据该事业单位所管理的社会事务数量、服务质量、公共服务所消耗的物质与劳动资料数量等因素,最终经过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之后才会确定下来。
而所谓上市公司,则是指经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一方面要受到国家证券管理法律的监管,另一方面在运行过程中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企业最终所得收益也将用于对出资人的利润分配之中。
所以,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二者无论是在概念、法律适用规范,还是在运行目的、收入分配方式等方面皆有明显区别,因此上市公司是不包括事业单位的,两者之间也不存在什么关系。当然,上市公司的员工也不会有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