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赔偿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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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因商标侵权案被上海二中院判决赔偿耐克公司(Nike)362万余元人民币。 这是国内首例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案,也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贯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件。

被告乔丹公司在未经NIKE许可的情况下,在运动鞋等商品上使用“JORDAN”商标并进行销售,侵犯了NIKE对该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后,乔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法定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与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的362万余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之处,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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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公司被判承担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乔丹”商号等法律责任,并判令乔丹公司赔偿迈克尔·乔丹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其他争议焦点相关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最高法未予支持。据了解,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迈克尔·乔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各负担1550元。

《乔丹》一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的受保护姓名认定案件,对于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最高法的判决明确了在先姓名权的保护问题,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在先权利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最高法明确,姓名被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显然系侵害姓名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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