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和被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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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对上海汽车工业的改革,是作为引进德国汽车工业模式的一部分,所以最初成立的项目公司叫上汽——大众(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德国大众),负责合资生产大众的桑塔纳、帕萨特等轿车。 1985年成立了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引进了当时最先进的德国大众的生产设备,建设了上海大众厂区。同时上海汽车工厂停掉了很多国产车型(特别是卡车)的生产,因为上海大众带来了新的技术,这些车型的技术相对落后,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1992年左右,大众决定增加桑塔纳轿车的产量,当时桑塔纳的生产线是在上海大众总装车间内,但是由在外分设的独立工厂进行生产的,因此增加了生产线后,需要把原来生产线上的机器设备进行置换。这个置换过程就产生了本次交易中的置换项目。 这次交易中,上海大众用旧设备抵偿一部分款项,用现金支付剩下部分,外方则投入了新的设备。这样上海大众的生产线就更新了,而外方的收益就是新的生产线带来的净利润。

这次交易的特别之处在于,因为是中外合资企业间资产置换,需要报请商务部审批,而商务部的这一批文件中,本案项目是第一个。所以后续很多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资产置换都参照了本案的交易结构。 关于上锦,这里要稍微多说一点。 上锦是上海大众在20世纪90年代为了生产奥迪汽车而设立的子公司,准备引入奥迪Q5的车身组装线和相关技术。但是由于当时上海大众已经拥有帕萨特、斯柯达等品牌的生产线,根据外资产业政策是不能再新增生产线的,因此上锦设立时只能以进口奥迪Q5整车,利用上海大众现有流水线组装的方式生产该车型。这也就意味着上锦的利润空间被极大压缩,而且还要支付进口车辆相关的费用。

后来虽然增加了发动机的生产,但增加的这部分产能因为市场的关系一直未能完全释放出来,加之当时上海本地汽车工业的强势,上锦一直发展不利。最后除了发动机之外的其他零部件业务外,其他都被剥离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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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是一起典型的小股东维权案件,也是目前司法实务中关于公司决议效力认定的裁判观点转变的重要体现。 以前,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以公司法及章程、工商登记为准绳来认定相关决议的效力; 但现在,法院更倾向于结合公司实际运行情况来综合判断相关决议是否成立(即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换言之,工商登记信息不能决定一切了。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2017年6月25日的董事会会议违反章程规定或者违反了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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