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坏账信贷员如何定责?
1、首先明确客户失联,借款逾期未还属于不良贷款的范畴,银行对不良贷款的定义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或本息逾期超过三个月,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且经银行催收后仍未能偿还的贷款; 因此题主所说的这种情况就应该属于银行的不良贷款,需要银行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2、如果该笔贷款确实由于信贷员的过错导致出现损失,那么信贷员要对此承担过错责任;例如:贷款审批时信贷员没有认真核实客户的实际经营及偿债能力,或者虽然进行了实地调查但并未发现客户实质上已经出现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或者尽管已经发现了客户偿债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却未进行及时预警,从而导致贷款到期不能收回,信贷员就需要为此负责; 不过话又说回来,对于一名从业多年的信贷员而言,应该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因此这种状况下的责任认定可能会比较复杂;
3、如果该笔贷款是因为银行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例如: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致使借款合同无效,那么相关的责任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商业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银行有权审查申请贷款企业的资信程度,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签批。” 所以,当企业贷款出现问题,首先应对银行和经办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还应判断银行是否在尽职方面存在瑕疵,从而追究相应的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