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贷款按多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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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证明借贷关系; 2、转款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事实;

3、借款人出具的借据、收条等,确认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 4、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5、委托支付函及银行转账回单,证明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和金额支付了相应借款;

6、逾期催收通知书及邮件回执或录音录像资料,证明出借人已履行了债权催收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的利息,且不超过法定上限的,法院不予干预。 但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则超出部分可主张抵扣本金。当事人在提供借款时,对“砍头息”以及预扣利息的行为不能纵容,否则可能会因多付利息造成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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