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人金融机构?
法人金融机构在普遍设立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的实践中,反洗钱工作越来越复杂,洗钱风险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也逐步凸显,部分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内控薄弱的机构还存在着反洗钱合规管理无专人、无人负责的现象,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推进和反洗钱管理的落实。一些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金融机构逐渐探索设立反洗钱合规管理的首席合规官一职,将合规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反洗钱名虚职高的专业人才和岗位设置,直接导致反洗钱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兼职负责制”,制度流程和管控措施“部门化”“形式化”,无法有效承担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和落地职责,无法有效识别、评估、监测、管理和报告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未能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此,《指引》在总结国内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人员设置和履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了各类金融机构的规模、业务架构和实际经营情况,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原则中,突出“高级管理层中未设立首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官的”,要求“由高级管理层中未担任董事的成员、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具有相同职级的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强化了反洗钱合规管理的职责和定位,有利于推动反洗钱管理的专业化和体系化。
除明确法人金融机构需要在高级管理层设立一名具有相同职责的合规官外,强调了其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环节中的重要作用和职责,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