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要调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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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在汇算清缴时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不需要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也就是说,合法的减值准备或损失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转让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和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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