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规模如何确定?
考虑到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各地幼儿园园舍条件的实际情况,对幼儿园的合理规模分为“城市”、“其他”两种情况提出大小班额的不同要求,以区别于原标准中全国一致的要求。调查中的“城市”是指直辖市及地级市的市辖区域(其中不包括这些城市的郊区、县和镇及所辖区域);“其他”指除“城市” 区域以外的建制镇区域和未设镇的县(包括市辖县、区)的区域,包括镇、乡、村。因此,“其他”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幼儿园园所的实际条件与“城市”区域有很大差别。
为了与有关城市规划标准及农村社区服务配置的要求相协调,这次修订继续沿用原标准中的“城市”和“其他”的分类,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确定合理的班数范围。按照标准规定,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各班应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活动场地和相应的大型玩具。对于确需建设15个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应具备建设每12个班为1个独立园院的条件,以保证其有符合标准的园舍和户外活动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