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有没有风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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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市民宋女士向本报热线反映,她通过一份报纸上的广告,联系上一家贷款公司,以房产为抵押,贷得27万元,该公司当场扣下3万元作为风险抵押金,宋女士分36个月归还贷款,每月需归还1.24万元,但她还了6个月后,因生意欠佳,无力继续支付,便想终止贷款。但工作人员说她违约了,那3万元风险抵押金不退了。

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佳骏认为,贷款公司以3万元的风险金作为质押,一旦宋女士不能再继续进行贷款,该风险金便可转化为违约金,用于弥补相应的损失。

贷款公司,又称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贷款公司只能经营一部分资金融通业务。

记者查询发现,2007年10月29日,银监会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在借款人规定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中,事先约定由借款人承担的费用项目、金额及支付方式;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以及费用承担比例。同时还规定,发放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不同的信用状况,与借款人约定担保方式。条件中等以上的贷款公司,可以对借款人收取贷款金额2%至5%的咨询费及评估费;条件差一些的,可以收取为1%至3%的咨询费及评估费。

至于贷款期限,《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汽车消费信贷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记者查询一些贷款公司的网站发现,一些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产品,最短期限只有一个月。

对此,宋女士应当了解清楚,自己贷款是为了解决短期资金周转的问题,风险金是在自己不能及时履行贷款义务时,用于赔偿贷款公司相应损失的预先占用,而不是无原因的违约金。

吕佳骏也认为,现在不少金融公司在操作中,向客户收取贷款金额5%至20%不等的风险金,虽然不少金融公司都承认,风险金是在客户不能履行贷款义务时用于赔偿该司相应损失的预先占用,并未明确约定风险金的具体用途及金额。

据了解,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加强本市授信类贷款风险管控制度建设的通知》中也提出要求,“加强授信类贷款管理。各类银行贷款和银团贷款项目,贷款银行都应合理、有效使用借款人交纳的质押物、留置物和保证金,有条件的银行应制定有关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巧立名目,强制金融服务收费或变相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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