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背对背贷款?
简单说,就是A欠B钱,因为无法一次性偿还,于是约定了分期还款时间、金额;同时,由于资金紧张,B又欠C钱未还,那么,A就会代替B向C还款,但是,A还款给C的钱,C需要支付给B,这样,就形成了A—B—C三方之间资金的流动方向。(如下图) 当然,实际生活中要复杂得多,例如,可能A先代B向C归还部分款项,然后,再共同向D借款,用来充抵自己应当归还C的欠款,如此等等。 至于是否必须提供担保,那要看你合同怎么约定,以及各个金融机构的要求了。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法律禁止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收取费用或从事非法放贷业务,所以,即便有约定的担保条款,也是无效的。
关于背对背贷款,我最近办理过相关的案件,可以与大家分享。委托人A因经营所需,向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银行同意放款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条件,即要求委托人A提供足够的抵押物,并且由专业的融资公司作为第三方,承担担保义务。当时,委托人就找到了我,希望我为他寻找合适的借款人,以便能够成功完成借款和抵押手续。我了解到情况之后,迅速为委托人匹配到合适的借款人B,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由B出借185万给A,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7年6月1日至9月1日,利率按照每月3%计算。随后,委托人与B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该证明的记载明确显示抵押权人B,抵押人被担保的债权数额185万元。
在借款到期后,B未能及时收回全部款项,多方寻找无果的情况下,找到我,希望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我在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后,发现委托人在与B签订借款协议时,除了应当支付的185万元借款本金外,还预先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5.55万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给付债权人金钱系履行约定的金钱债务的,除当事人有权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代表B向法院起诉时,仅请求法院判决委托人立即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令委托人向B支付借款本息共计213.5万元。判决生效后,委托人未履行判决确认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后,法院查封冻结了委托人的银行账户,并通过执行程序扣划了213.5万元至法院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