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支付贷款是什么?
我举个例子吧 比如A投资了100万给B,这100万是通过信托公司支付给B的(这个信托公司可以是A自己找的,也可以是信托公司给两个相互不认识的人设立的信托计划),那么这100万就叫“通过信托公司支付的款项”或者“依托信托公司支付的款项“; 如果A想收回这笔钱,他只能向B发请求付款通知,B收到通知后,必须按时、足额地将这笔钱付到信托公司的账户上,由信托公司转账支付给A;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付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交通费等)。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A把钱付给了B,但真正控制钱、使用钱的却是信托公司,所以,尽管从法律关系上看是B欠A的钱,但实际上却是由信托公司直接负责偿还给A(除非B先于信托公司破产,此时才会由B直接偿付给A)。
在现实中,这种模式的应用并不是很多,主要应用于对金融资产的交易中,如股票的回购交易、NDF(远期汇率)的交易等。因为对于这类交易来说,一旦资金交付给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是否认可这一笔交易的真实性会直接影响到其信誉度,如果交易对手方资不抵债,甚至还可能直接导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损失;同时,这样的安排也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资金的交付安全。 当然,在信托支付模式下,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就是信托公司在处理这些交易时可能会存在恶意或者疏忽,导致交易失败或者部分交易成功。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制约这种模式,所以需要在实践中谨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