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文学与儿童读物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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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内儿童文学界对“什么是儿童文学”这个问题已经没什么人关心了——毕竟谁要是拿着这个当疑问来咨询,肯定会被嘲笑的。(比如我的编辑就曾经很不屑地跟我说:你写的那也叫儿童文学啊) 之所以还会提到这个问题是因为,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之初,这个问题的争论还是相当热烈的。当然讨论的问题重点并不在于应不应该把“儿童文学”定义为一种特定的文学形式,而是应该怎样定义它。

我读本科的时候,教我们童诗创作的刘老师认为,只有符合三个条件的作品才能称为的儿童文学:一、必须是原创的;二、必须是以儿童或少年为读者对象;三、必须适合儿童或者少年的审美趣味。 刘老师当时还举了一个例子:冰心的《繁星·春水》不适合算作儿童文学,而徐志摩《康桥再会吧》则很适合。理由是,现代诗歌的行文风格太复杂,不是那个时期(1928)的少年儿童能够理解的。

后来我又到了北大,听贾祖璋先生讲《昆虫记》的写作,他同样认为,只有首先满足三个条件才算是儿童文学作品: 一、创作者必须是成年人,而且是成人中的佼佼者; 二、创作的对象只能是少儿(因为成人心智相对成熟,喜欢阅读的口味也比较杂) 三、内容必须适合少儿的欣赏兴趣,不能过于晦涩。

同时,他还特别提到了法国儿童文学作家德吕容的《狼和小羊》,用来说明什么样的故事才是合适的儿童作品,故事的结局应该是明朗的,不能像这个故事中,小羊被狼吃了,但是狼却觉得自己做的是对的。 (《狼和小羊》原文在后面,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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