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联邦讨债会上门吗?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5执8661号】明确表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认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5执恢437号。 ……二、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xx元及利息;三、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对前述款项中未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即xx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该执行通知书还列明了其他执行事项。
由上可知:第一,法院已就本案涉案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了(2016)粤0305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第二,涉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经法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四,后因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所以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审理。
由此可知,原告诉称的“对方在起诉前和起诉过程中,均隐瞒了已经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名下已经无可供执行财产”与事实不符,因为涉案债务发生在被告拖欠工资之后,且数额远小于被告拖欠的工资,在仲裁阶段就已经得到确认。而且,在原审庭审中,被告也未提出公司已被申请强制执行并冻结所有账户的抗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原审被告提到的“执行通知书中的利息计算基数有误”,显然与原审被告在仲裁阶段的答辩相矛盾,且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该项理由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