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算主体吗?
不算,但是有争议! 以下案例供参考: (2019)浙8601民初45号 原告起诉称:位于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的房屋由被告建造并销售给原告。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8.7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59万元,其中阳台面积按照一半计入房价。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商品房竣工后,如房管部门实际测量与实际预售的面积不一致的,双方同意在房屋交付时,多退少补;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就其售予原告的阳台部分向房管部门申请实测,亦未在房屋交付前完成实测并向原告公示实测结果,导致双方对阳台部分的建筑面积无法按约定进行结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坐落于杭州市富阳区的东洲街道滨江·江樾城6幢1单元202室的阳台总面积为22.68平方米[其中封闭阳台面积为14.74平方米(北面封闭阳台及南北两跨开放阳台)+8.7平方米(南面半截玻璃封闭阳台)],并判令被告将多收取的阳台面积价款人民币18782元返还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而事实上,经房地产测绘公司测算,原告购买的房屋阳台面积仅比预售面积少了约0.09平方米的误差值小于3%,根据合同约定误差率绝对值低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自行补偿,超出3%的误差部分才按照双方约定的多退少补原则处理。同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房屋的面积存在明确的预估值,现涉案房产已经验收合格并经相关部门予以认可,且已于2018年1月交付于原告使用,因此对于涉案房屋的面积应以房产管理部门最终测量的数据为依据,被告不存在多收阳台面积的情况。另外,即使原告认为涉案房产测绘面积有误,也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已经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间。最后,本案中因被告无过错,产生的鉴定费应由原告承担。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坐落于东洲街道滨江•江樾城小区6幢1单元202室商品房是由被告滨江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预136485号,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上述小区6幢1单元202室住宅一套,用途为住宅,总建筑面积为138.7㎡,套内建筑面积为106.07㎡,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32.63㎡。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第九条约定:“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建筑面积是指本合同项下各商品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本合同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证登记的产权面积为准;商品房竣工后,如房管部门实际预测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均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另查明,2019年5月16日,浙江融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对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阳台面积进行测量,经现场勘验,涉案房屋系东洲街道滨江*江樾城6幢1单元20层2002室房屋,实测阳台面积约22.68平方米【含封闭阳台面积约14.74平方(北面封闭阳台及南北两跨开放式阳台)+非封闭式阳台面积约为8.7平】,阳台未封闭部分均为未封闭露台(即建筑外凸部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两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三份、照片四张共打印四页、光盘一张附视频三份以及被告提交的房地产司法鉴定申请书、杭州汇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公函复印件、房地产司法鉴定勘测勘察报告(初稿)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应该退还面积差价的问题。虽然合同约定以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但由于目前涉案房屋尚未办理完毕产权登记手续,且原、被告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与规划建筑面积可能存在差别,对此应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经司法鉴定,涉案房屋阳台面积为22.68平方米,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阳台面积差价18782元,该项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的“涉案房屋已经交付,若阳台面积确实存在差错的,也应适用民法总则有关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抗辩意见,由于原告并未放弃对涉案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诉求,待产权登记办完后可另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故对被告提出的此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滨江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春萍面积差价187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