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净值报告由谁出具?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部门规章,基金资产属于委托财产;根据合同性质、公开募集基金的运作方式和交易情况等因素,可以确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负有核算、复核、审查、编制基金份额持有凭证和基金年度报告等报告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另外,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规定,上市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我国对基金信息报告责任归属的规定较为复杂,具体取决于所涉及信息的不同类型。对于基金资产负债信息、投资收益等信息,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承担共同的责任;对于特定事项的财务处理信息,则分别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各自的责任。
目前,国内公募基金主要采取的是“公司型”的组织形式,从法律上而言,基金管理人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具有完整的企业法人资格,其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和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基金管理人;同样,由于基金托管人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法人机构,通常也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投资与管理活动,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也归托管人所有。严格来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存在“未尽责”的问题,因为无论其如何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均由其本身来承担。不过,如果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在执行委托理财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