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股份由谁出资科学?
假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投资200万(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第一个问题,首先确定一个基准日,假设是建立公司之日。则计算该日的所有者权益=200-100=100万元 预留的资本公积=60万元 (注册资本100万*2/3等于67万元;减去已经缴纳的30多万元等于30多万,再减去设立时就已经提取但还没有使用的法定公积金50万(注:这里不考虑盈余公积转增)等于60万元) 第二个问题,增资扩股是否合法有效要看是否经股东会决议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所以只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就ok了,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如果出资期限没有到期,即使过了期限,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股东立即缴纳出资,否则就是滥用诉权。
另外,对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呢?根据目前各地方执行的相关规定,原则上是不可以的。 比如在北京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查询被执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股权)的问题》中规定: 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直接裁定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