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假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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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其中指出,对生育女职工的保护不仅应在孕期、产期增加假期,还应在产后提供医疗期和哺乳假。 《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了生育假期的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同时,《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款。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共计九十八天的生育假期,而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情况,则相应延长假期。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期限的计算方法应为连续计算,即从女性职工怀孕之日起开始计算,直到分娩止。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提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在此限。 另外,根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晚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对于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却未到法定婚龄的人,应当给予祝福并准予登记,但不宜给予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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