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婚假怎么写?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做出第二次修订。 其中,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修改为“结婚年龄,应当满足男满二十四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的条件。”同时,还将《婚姻登记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据此,2016年12月31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和统一婚姻登记名称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2月30日起,婚姻登记工作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相结合的身份核验制度;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当事人持有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并当场打印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原件丢失的,可出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等。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我国目前认定法定婚龄采取的是“身份证+档案”原则。即:只要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显示其达到法定婚龄,且户籍资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号一致的,民政部门就应当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和办理身份证件时的“出生日期”并不一定恰好相同,导致出现了“身份证+档案”原则无法完全避免的瑕疵。
根据当前公安部门的行政规划,申领身份证件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公民如不依法申请换领新证或提交正确信息,由此导致的责任应由公民本人承担。在出现“身份证+档案”原则无法认定是否具备法定婚龄的情况时,应尊重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的权威结论,以防范非法婚姻的发生。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想要通过诉讼方式确认自己的结婚年龄,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除非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记载有误。 当然,如果因为某些特殊的历史原因(比如: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原本符合结婚年龄的公民未能及时领取结婚证,而现在又符合了结婚条件的,从保护公民合法婚姻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也应该会支持补领婚姻关系证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