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法总则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调整自然人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下列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 (一)订立遗嘱; (二)赠与合同; (三)质押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担保合同; (六)委托合同; (七)保管合同; (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九)以支付利息为目的的民间借贷; (十)确认合同效力之诉; (十一)财产保险合同; (十二)人身保险合同; (十三)设立基金会; (十四)设立合伙企业; (十五) 其他按照其性质或特点可以确定的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自愿实施或者不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不受任何人干涉。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六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七条【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适用范围和效力范围】民事责任应当适当赔偿损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第十条【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成立,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成立。
第十一条【无效、撤销及溯及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行为人无权处分,损害了他人合法的债权;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一)重 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经过一年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代理 第十三条【无权代理】不具备代理权的当事人,以代理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的,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
第十四条【表见代理】表面上有代理权表象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未取得相应代理权仍然实行代理行为,取得一定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四、时效 第四十二条【时效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享有抗辩权并免责,法院不予保护的,原告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