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发行永续债吗?
1、根据现行政策,企业是不能发行永续债券的(金融企业除外); 2、因为我国目前的企业财务制度采取的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模式,也就是说无论公司经营好坏,任何情况下注册资本是不能减少的,除非增加新的股东或者增资扩股,否则是无法实现“永远偿还”的目的——注册资本就是企业在银行信用账户里的数字,不论你是否使用它进行经营活动,这个资金是必须要存在的,毕竟你总不能把账上的钱给别人用吧;
3、当然对于企业来说,其实也不用太关心这个问题,因为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融资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企业是可以轻易借到钱的,就算将来融资环境发生变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还可以选择破产清算——反正都是要还的,还不如一次性还清来得干净。但如果是金融机构就另当别论了,以银行的尿性,万一你还不上了,先扣你存款,若还不够,那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了,到时候你就知道什么叫“永久偿还”了。
4、至于题主提到的可转换债券,那其实已经属于债务工具的范畴了,只不过具有赎回权而已,最终是否转换为股票取决于公司和投资者双方的意思——这只是一个时间是否确定的问题,并不能改变其本身作为债务的性质。可转换债券本质上还是一种融资方式,只不过存在转换的可能性而已。
现行税收法规对“利息支出”的判定标准并不明确,因此企业可以发行永续债吗?是否可以比照债券进行管理并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这一直是实务中存在争议的事项。
为促进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对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永续债的适用原则
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发行方和投资方可以将永续债作为权益工具:(1)被投资企业对该笔永续债并无支付赎回的义务;(2)该项工具的赎回权归属于被投资企业;(3)该项永续债未规定固定的存续期限和到期日;(4)该项永续债的当期收益支付金额未与被投资企业的盈利挂钩,或者当期收益支付金额不随被投资企业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动而存在变化的制约性因素,即当期收益支付金额基本确定,不受被投资企业盈利大小和经营情况的波动影响;(5)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任何形式权益。满足上述条件,永续债可以作为权益工具,发行方和投资方采取相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即发行方和投资方均按权益工具核算,发行方支付永续债利息无需缴纳增值税。作为权益工具核算的永续债,对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可以计入企业经营成本,税前扣除;对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不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所得税。
二、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永续债,发行方和投资方均应按企业债券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64号公告的出台,有效统一了各方对永续债适用税收政策的认识,满足一定条件的永续债,无论采取何种发行方式,其利息支出均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效解决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成本偏高、难以税前扣除等问题,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融资方式,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