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刑法瑞士承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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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点意思,我来回答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国际认可”,另一个是“外国认可”。这两个概念很重要,因为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了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效力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人。”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任何人在中国犯罪,都要受中国刑法的处罚;反之,如果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则适用行为地国(地区)的法律。所谓的“国际认可”和“外国认可”实质上是指同一问题——犯罪行为地和犯罪人国籍地的法律对特定罪行的评价结论是否相同。

其次,我们来看问题的本身,我国的《刑法》在确定罪名和刑罚的时候,主要参考的是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而不仅仅是某个国家刑事立法的经验。比如毒品犯罪,我国就参照了联合国《禁毒宣言》、《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可以说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条文基本上是“洋腔洋调”。当然,我们也需要看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也借鉴了苏联的经验,比如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设定方面。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在规定罪名和刑罚时所体现的“国际色彩”与各国刑事立法时体现的“国际色彩”并不完全一样,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不同的国家在制定其本国的刑法典时采纳的“国际来源”不同;

第二,不同国家的司法体制具有较大差异,而各个国家的司法体制又都是在本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各国的“国际经验”并不能简单地复制。 简单地说,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在某些国家可能属于犯罪,在某些国家却可能不构成犯罪,甚至在我国刑法中属于一种犯罪的行为在其他国家也不一定是犯罪。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等同于其他国家的立法,更不能以我国《刑法》分则为根据认定他在国外的罪行。

最后,我们来讨论下本案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人数众多被传染疾病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虽然引起了甲型流感的传播,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依法不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至于在国境线上杀害检查人员的行为,依法应当由相关的国家机关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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