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审结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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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之后,案件会移送起诉到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检察院作出不同处理决定。

1、作出起诉决定

案件经过审查后,检察院认为案件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应当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制作起诉书,将案卷材料、证据和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

2、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对于不起诉决定的处理,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处罚或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所说的“不需要处罚”,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免除处罚”,主要是指《刑法》对特定犯罪行为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一般是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 预审《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数额不足较大标准”、“情节轻微”、“初次犯罪”等犯罪行为。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主要指《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嫌疑人有罪情形。

3、退回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证据确实、充分所规定的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经过2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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