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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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记忆里面,每逢有出生的新生儿的家庭,婴儿总是会被交给“保姆”手中照看。“保姆”是专门照顾新生儿的,她们被称为奶妈,乳娘,或是保姆。这些被抱来的孩子,命运各不相同。有的家庭将其抚养长大,但大部分都被父母以各种理由退回去,退回去的原因,很多都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这些被退回去的女婴,有的被抛弃在路边,有的则被父母无情地掐死,活生生地用废布裹起来,扔在雪堆,或丢进水塘。

婴儿时期的孩子们都是可爱的,然而这些孩子,却因为各种理由,被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无情地抛弃。有的人类幼婴甚至尚未渡过危险期便要面对死亡的威胁。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一些人人性泯灭,以金钱为准则,抛弃了作为人最基本的善良、诚信和同情。

“一生出来就没有爸爸,妈妈又不要,活着也没意思!”10年来,这句话像魔咒一样缠绕在陆鸿杰的心中。在一次意外中发现自己先天缺陷(先天性无精子症)不能生育后,原本不快乐的婚姻生活宣告结束,妻子提出离婚。在遭到拒绝后,妻子又向陆鸿杰提出了一个让他震惊的要求:“我可以不离,但必须给我20万元‘亲子鉴定费’,否则就让你无子可托。”

由于不能生育,被爱人抛弃的遭遇让陆鸿杰深感痛苦。当他听到“抱养”这一词时,心中燃起了希望。在通过一系列程序后,一个刚刚出生一个月、身患先天性疾病、无力养育婴儿的女孩小丽被陆鸿杰收养。然而,这个失去双亲的小女孩却再次被“亲生”母亲抛弃了。为了让自己养女小丽的生活费有人出,并避免以后小丽向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利益,在正式将小丽收养之前,陆鸿杰以小丽养父的名义与小丽生母以“亲子鉴定费”的名义签订了一份收养协议,约定由小丽亲生父母承担小丽自出生之日起至18周岁止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协议还约定,若因小丽亲生父母无能力抚养而放弃小丽,则应支付陆鸿杰20万元的补偿费。

协议签完后,女孩小丽便开始由陆鸿杰抚养。但小丽的亲生父母后来却以“生活窘迫”为由,不肯继续出抚养费。而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协议,小丽的父母“仅仅是偿还了借款而已”,至于20万元“补偿费”,则“有悖于人伦纲常与社会良好风尚”。最后,小丽的父母只需支付此前借款12500元,以及承担从协议签订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双倍银行利息,便可以将孩子领回。“养育了1年却无法保留,失去孩子的一瞬间,心里空落落的。”陆鸿杰说。

而在曾经亲手将自己生下的女儿抛弃并迫使女儿与自己疏远后,小丽的“亲生”母亲如今却又突然要求与小丽相认。“当初抛弃我,是为了不再生活窘迫,现在生活好了,却要求相认。”面对生母的要求,小丽直言:“我不想认她,而且我已经有了一位爱我护我的妈妈。”

“认贼作母”和“虎毒不食子”的道德审视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残婴被抛弃事件时有发生。被遗弃的孩子,有的被废弃的隧道、桥洞,有的被丢在郊区的垃圾桶,还有的被狠心扔在公共厕所,被遗弃的孩子,有的甚至刚刚出生。这些被弃婴的孩子,都面临着死亡的威胁。

弃婴不是国家法律概念,但从弃婴的行为情况看,可能涉及遗弃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有生育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离婚再婚的还应持有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1.收养人必须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能力;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专业技能;3.有良好的伦理素质,能够切实履行抚养被收养人的义责。即能够成为养父母的人必须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够对亲生父母抛弃的孩子实施收养,否则,亲生父母抛弃的孩子将可能被有关部门送还给亲生父母。那么,亲生父母抛弃的孩子能不能被收养的界限是什么呢?这涉及到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认贼作母”和“虎毒不食子”的道德问题:1.如果收留有残疾的孩子,客观上虽然损害了自己的疾病,精神上受到了痛苦之后,但原则上是不负法律责任的。2.如果收养健康的孩子,从道德谴责上应该负责。3.如果亲生父母因无力抚养而抛弃孩子,把孩子交给他人收养,此行为在法律上是违法行为,遗弃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是指对公民公民的人身权利做出有损人权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改时,在刑法第261条中增加了遗弃罪。犯本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那些把生下的弃婴交给他人养育的人,实际上是把子女视为物品,忽视了人身权利。应当指出,遗弃罪,原则上是行为人对被遗弃的人,负有一定责任,即须有主观上的过失,而且这种过失行为足以造成对被遗弃的人的人身伤害后果。客观上则必须实施了遗弃行为,并且这种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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