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赔偿了多少?
15年10月,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因商标侵权案被上海二中院判决赔偿耐克公司(Nike)362万余元人民币。 这是国内首例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案,也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贯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件。
被告乔丹公司在未经NIKE许可的情况下,在运动鞋等商品上使用“JORDAN”商标并进行销售,侵犯了NIKE对该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后,乔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法定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与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的362万余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之处,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