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会独立吗?
人们谈起美国,总会想起其政治体制的“分权制衡”的特点,而“分权”首先表现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划分上。那么,美国州政府在美国政治体制中到底是何种地位,与联邦政府又是什么关系呢?
简单来说,美国有50个州,每个州有自己的州政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权力划分的原则是“双重 sovereighty”,各自治理本区域内的事务,联邦政府所不干预,两套政府系统各自独立,在自己的治权(sphere of authority)内享有最高权威,各自独立。比如,州长就是一州的“国王”,他拥有对自己州内事务的全部管理权,包括制定本州的法律。
美国的政治体制源自其革命时的政治主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政治主张在革命运动中形成两个独立但又紧密相关的部分:一是人民主权论,一是有限政府论。人民主权论主张,人民拥有国家至高的主权,人民主权是国家合法的来源,政府的职责范围及法律适用都是由人民的意愿所决定。而有限政府论主张政府是为人民的需要而存在,政府只能行使人民赋予它的权力,人民可以改变或废除不受欢迎的政府。这两个部分合起来概括为“人民有制定限制政府的宪法的权力”。
美国的50个州在建国时相当于50个国家,他们之间的关系靠美国宪法来调节。州宪法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基石--它不仅是50个州政府的法律依据,各州的宪法(及修正案),同时也是美国联邦宪法的渊源,联邦宪法的许多条款(比如,保护“正当程序”、“免遭被迫自证其罪”、“权利保留条款”、“禁止授予贵族爵位”、“禁止强制兵役”、“权利保留条款”、“宗教自由条款”、“搜查扣押条款”、“陪审制条款”、“禁止残忍不人道的刑罚”、“言论自由条款”、“出版自由条款”、“和平集会条款”、“请愿条款”)都来自州宪法。由于“人民主权”、“权力分立”、“权力制衡”是州宪法所遵循的原则,它也变成了美国宪法所遵循的原则。
在政体性质上,州议会和联邦政府一样,都是“分权制衡”体制:州议会立法,州长(相当于总统)执行,州最高法院司法。虽然“分权制衡”的提法来自孟德斯鸠,但在美国具体应用时又与孟德斯鸠的观点不同,它强调议会(包括联邦议会和州议会)不是如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是与行政、司法部门三者“平行”,互不隶属。这种平行的“三权平等”在实际操作中,既表现在行政和司法部门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律、议案,也表现在议会可以“弹劾”总统和法官。而总统和法官在被弹劾时,也是通过议会(参议院审判,众议院充当起诉官员)来作最终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