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加强多渠道?
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于2016年修订,在“总则”部分指出, 出版发行领域的监管对象包括:
(一)出版单位;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三)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四)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批、备案的单位和个人。 在“法律责任”中进一步强调了“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无论是传统出版还是数字出版,无论是实体书店还是网上书店,无论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凡是涉及图书、期刊、电子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都需要办理出版许可或出版备案手续,否则即为非法。
同时,该文件还明确, 出版物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国家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出版物流通领域,参与市场竞争。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的业务主体都适用同样的条件与标准。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尽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进入出版物资流通领域进行竞争,但出版物的零售业务不同于一般货物或者服务,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相对较容易受到侵害,法律对出版物经销者的资格确定了比一般工商企业更高的申请准入标准。
另外,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出版物批发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还需具备相应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条件和材料的要求不仅适用于新设立的出版经营单位,同样适用于已经设立但以前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也就是说,无论实体店还是网上店,无论新设企业还是现有个体,只要开展出版物批发或者零售业务,都必须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继续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