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企业亏损如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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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础事实,即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属于对外投资,因此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财务的往来的行为本质上是企业间正常的业务往来(注1);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集团(含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主体)是指具有投资或经营关系的多家公司组成的有机组合体,具体包括以下特征: (一)一个母公司及其所有的子公司; (二)多个法人实体;

(三)生产经营同一行业或者同一主营业务。 所以,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构成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识别并确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我们来看下新准则下的处理原则。 根据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在编报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下列项目,应当单独列示其本期发生额和本年累计金额: (四)子公司为减少母公司投资收益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子公司为增加母公司净资产而确认的各项收入。 所以,基于以上论述和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子公司为了减少母公司的损益而承担的费用应该予以追溯调整,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但是,由于母公司在对子公司进行核算的时候,是按照成本法进行的,也就是说不会像净利润那样通过“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进行后续处理,所以从母公司层面上看,这些费用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生,因此并不能够直接调增母公司的当期损益。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进行过渡,才能最终将这部分费用调整到母亲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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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也可用企业当年和以后年度的应付企业工资在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内的部份弥补。具体方法有:

1、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在1年内用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如果下一年实现的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延续弥补。

2、如果5年内仍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用6年起应付职工的工资在税前扣除限额内弥补。6年仍未弥补完的亏损,当年不得再弥补,应当进行帐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利润分配——已分配利润”。

3、按规定用6年以内实现的利润弥补的亏损,其数额应当包括被清理的亏损企业以前年度未予弥补的亏损。

4、按规定用工资额弥补亏损时,实际工资额高于税前工资扣除限额的,其弥补亏损的工资额,不得高于按税收规定确定的工资扣除限额。

5、投资方企业在投资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用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但投资方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可以补亏的最高限额应当是投资当年亏损减去可以弥补的其他企业利润和投资企业间当年可互减亏损后的余额。按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数,应当在投资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作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处理,但不得跨年弥补。

6、被投资方企业投资前发生的亏损,用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时,只限于投资方企业弥补其投资年度起以后的亏损。投资方企业在投资年度之前的未弥补亏损,在被投资方企业的所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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