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收入原因说明?
1.公司处于初创期,市场未打开,没有订单和收入很正常啊; 2.公司刚成立,人员还没有完全招聘到位,当然不会有收入啦! (这个理由太假了哈) 3.公司虽然营业,但没有达到税法上的“收入确认”条件,因此虽然没有收到现金,但是并没有违反税收相关规定的哦~ 税法上关于收入的规定可参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8号)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等相关表格,并填写具体销售额及对应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等信息。其中,《增值税申报表》主栏“本期金额”列各栏目数据应与所附专用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相应栏目数据一致,“期末金额”列各栏目数据应与所附普通发票及其他发票相应栏目数据一致。
4.有收入,只是未开票,未缴纳税款。 这种情况在实操中是很常见的,比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已经发生且已经确认收入,但未开发票,这个时候属于未按规定申报的情况,需要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票,通过税务部门设立或指定的单位申领,并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该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应报送哪些纳税资料呢?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告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本费用明细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按上述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纳税人,其汇算清缴申报必须附有税务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有审计机构统一会计师事物所、审计师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签字。
(四)备案类减免税的批准文件或备案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税发[2005]200号文对企业在汇缴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汇缴申报税款确定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应当在汇缴申报期限内,出具汇算清缴结论,并将应纳所得税款、多缴税款转人结算税款环节。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汇算清缴结论在汇缴申报期结束之前缴清税款。对汇缴申报材料出现需要进行进一步核实或者调整等情况,需要延长汇缴申报时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重新审核,并根据具体审核情况,及时办理补退税款和抵缴应纳税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如期缴清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审核确定纳税人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转入稽查程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纳税人在汇缴申报期结束后仍未缴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对经催缴仍未缴清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追缴欠税办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