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退市怎么办?
在新三板市场因触发终止上市情形而退出市场的公司,其股份的流动性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与主板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但退板后股东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索赔机会、并承担相应义务;且因退板前已履行了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投资者进行相关诉讼时,可能面临部分胜诉后的执行风险。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对于拟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投资者而言,其应首先明确所起诉对象的具体范围,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以公司作为被告,同时列出涉嫌虚假陈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第三人 由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涉及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高概率性,为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定各行为主体的责任比例,建议投资者将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公司作为被告,同时将能够明确查到名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本案第三人以方便识别、追索。在起诉状中详细列明上述主体的信息(包括具体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等)以便于人民法院送达。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采取拍卖或变卖等强制措施,以确保今后一旦法院生效判决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能够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以相关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 虽然新三板的监管体制与上交所、深交所不同,属于“内监”,但也涉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计、评估及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中介服务机构也可能成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被告。比如,在东方电子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即被一并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