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孩子怎么上户口?
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人们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会产生遗弃孩子的想法,有的孩子就被无情的父母随便安置了。也有一些爱心的好心人收养了孤儿,但是这些被收养的儿童怎么上户口呢,这就需要我们了解一下有关的政策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收养孤儿,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收养人的收养证明材料,经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认定,可以对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即对收养人要求进行收养的事实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身心健康状况,有无精神疾病,癫痫等;3.有无违法犯罪记录;4.有无丧失生育能力;5.与小孩年龄是否适合;6.计划生育情况;7.有无其他与收养孩子有关的违法乱纪的情况综合认定。
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并办理了收养登记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亲生父母的。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弃婴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取有关身份证件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经公安机关查证,弃婴确系弃婴,孤儿院无法提供弃婴父母信息的,由孤儿院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县户政大厅出生申报窗口办理随养、弃婴手续。经弃婴父母协商一致,签订放弃探视权承诺书后,可以办理收养手续。弃婴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及其监护人自然终止了对孩子的监护职责,也不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其所欠债务与被收养人无关。其生父母如果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行,被收养的儿童不能免负赡养其亲生父母的义务。
第一,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
第二,弃婴和从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特殊群体中救助的非社会福利
机构养育的孤儿;
第三,由生父母有其他监护人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
第四,生父母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孤儿。
符合上述条件的孤儿均可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放孤儿证,享受相应的生活、医疗、教育、居住等保护待遇。具有孤儿证的人员,在义务教育、收费优惠政策和住房保障等方面,与公民享有的同等的待遇。
从我国的法律程序上看,收养的程序并不是很复杂,但是它牵涉到社会、家庭的诸多问题,一定要严格地进行办理,这不仅是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也是保障社会其他公民的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