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事业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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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种组织包括民办学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机构发生的各项收入,均应属于免税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并入企业所得税计税。 对民办学校的收入,应根据其具体收入的性质分别计算,符合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营业收入,应按照经营项目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各地在征收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应结合当地相关政策进行具体计算。 以某市为例,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教育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0]3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起,全市中小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服务性收费的全部收入或所得,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总额的范围,应依法纳税。 同时,该意见还明确,以下各项支出不得开支:

(一)违反“两条线”规定收取的费用;

(二)学校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所收取的所有费用;

(三)学校向学生推销课本资料、辅材、办公用品等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四)学校以社会培训机构名义,与学校其它科室混合开办,并从中收取费用的部门或个人;

(五)学校所属单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单位利用学校资源占用学校土地开展的经营性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六)非国家统一定价的项目收入;

(七)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各类罚款、滞纳金、定金、赔款、违约金等;

(八)通过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各种培训、讲学等各类活动收取的经费;

(九)其他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收以及附带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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