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的身价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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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可以用市场来估计。 假设一个明星一年赚1000万元,那么他每一场演出、每一部电影、每一个广告的收入都要至少减去250万(税后)才能保本——这是考虑到粉丝为偶像花的钱,偶像的代言费、片酬和出场费加一起至少是这笔数的3倍多。

很多演员拍戏不是按部计的,而是按集或场算钱的,比如《还珠》大概50集,每集报酬高达数万元,这样一场戏就是好几百万。当然这些片酬中可能包含了片酬、食宿、道具等经费,但是即使如此,每一集的成本也高达几十上百万,拍一部戏下来,成本上亿。 还有一些艺人是按天算钱的,这种艺人一般知名度不太高。比如说网络剧,有些网络剧投资额不高,一天几百元的艺人成本,加上编剧费用、制作成本,总体预算也就千万元左右,如果网播的话,按照4亿的点击率计算,平均每部剧收入近6000万元。当然这样的收入跟流量明星是无法相比的,但要论性价比,却远远超过了那些流量明星。

现在有些艺人的经纪公司,其商业模式已经发生了改变。比如说一些艺人公司不再只依靠自己培养艺人赚钱,而是开始代理外部的签约艺人。这样公司不需要投入资金去培养和包装艺人,只需要从艺人的收益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佣金就可以了。一旦艺人不红或者签了约而不肯出钱,那么公司的收益就会大跌,这样的模式就迫使公司和艺人捆绑得更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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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的身价有四大特点:有“价”无“值”、价格可比不可比、有固定价格但以“浮动价格”为主、价格体系存在等级化。具体来说:

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性。一般而言,一般商品都是“货比货”,价格和价值是统一的,“一分钱一分货”。然而对于明星来说,这种价格与价值的“等价交换”并不适用,往往是“有价无市”、“有价无值”或者“低价”却“高市”、“高值”等异常现象。如赵薇在一些公益性的晚会上压轴出场,尽管出场费不高甚至零出场,但却极大地提高了她的人气和美誉度,这种价值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再如一些“绯闻女星”、“丑星”、“塌房”明星,即使人气非常高,广告代言等收入也很多,但公众口碑与实际付出存在“落差”,“高身价”而“低价值”,属于“低自尊”的“暴得大名”的“花瓶”。

价格可比的不可比性。明星与明星之间的比较是经常现象,如在某剧组合拍时,女明星甲和女明星乙都希望充当女主角,于是就存在两人的比较问题,导演和制片方会综合她们的电影电视中的表现、广告代言等市场表现、受喜爱的程度、影视作品在票房和收视率中的反映等作为比较指标,如前所述,“花瓶”与“实力派”是很难比的。再如,一些具有特殊地位和影响力的“大腕”、“巨擘”,他们不“差钱”或者“多拿一点是小菜一碟”,甚至有时候为了“做善事”和“刷存在感”,他们就属于“可比不可比类型”。当然,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明星“实力”比较接近时,那么“谁的出场费更高”这一纯粹的经济指标就成为实际操作中的比较尺度。

价格的“固定型”与“浮动型”并存。和商品的价格一样,明星出场费也有固定价格和浮动价格两种形式,一般“小字辈”的新人都采用固定价格。即使是知名度不是很高但偶尔有机会“露个脸”的“配角”、“群演”、“跑龙套”的,出场费也是有规矩的,否则,他们可以向“德高望重”的业内“前辈”或者电影电视“行业协会”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行业主管部门也会依法管理。对于“大牌”明星,他们在“拍板定案”之前总是喜欢“杀价”来降低“投资方”的“可承受能力”,“逼”对方不断追加出场费,直到对方“拍案叫绝”或者“拍屁股走人”,这也符合“买方市场”中“讨价还价”的市场规律。

“价高”的“有级差”。明星有“一线”、“二线”乃至“N线”、“童星”分级,价格体系也存在“纵向”等级化。在“男明星”、“女明星”相对应的同等“线”的“大牌”基本是“价高”,但“男星”的“价格”要高于“女星”的“价格”。在“大牌的男星”之间存在等级差,即人们根据他们的“受喜爱程度”、“影视作品的好坏”、“广告代言”、“慈善度”、“美誉度”、“颜值”、“绯闻指数”、“粉丝圈”等综合评价指标,排定“名次”或者“分值”,“身价”也就决定了,这种“纵向比较”是自然的“价格体系”等级化;在“大牌女星”之间也有“纵向比较”,得出“价格等级”;而“男女大牌星”之间也存在“横向”比较,“男星的价格”一般要高于“女星的价格”,这反映了社会文化中的“男性中心意识”。

“价低”的“无级差”。对于一些“非主流”、“配角”、“群演”、“跑龙套”来说,他们没有“名度”,没有“粉丝群”和“人气”,广告代言梦寐以求,出场费是“有价”但却很低,没有“差价”,是“一价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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